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找人代替上班违法?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hr0011时间:2021-03-24

基本案情    

   季某是某私营企业的技术主管,在该公司工作了七年的时间,季某为该公司的经营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其业务能力非常出色,工作态度也非常认真。然而,在一次同学聚会后,季某被同学的高工资深深刺痛,感受到了和同学之间的差距,并开始有了自主创业的想法,但又担心自己万一失败找不到好工作。经过一番思索,季某想到了一个“绝妙”的方法,他在网上发了封招聘启事,找到了一个和自己业务能力相当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到公司工作,这样自己就有时间和精力安心创业了。不久,季某的行为就被公司领导发现,并通知季某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普通合同,它具有“相对性”和“人性”两个特征。所谓“相对性”,即劳动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与劳动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故不应承担合同义务或责任;而“人身性”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除劳动者本人以外任何其他人不可代替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本案中,该公司有权解聘季某。季某既想做生意,又不想放弃多年的工作,所以雇用他人做“替身”代其工作,这种行为是不正确的。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季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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