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能够进行工伤认定吗?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hr0011时间:2021-03-24

基本案情    

   2015年李静通过应聘,成为某造纸厂的质检员,并和该厂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作为质检员,李静坚持执行厂里规定的生产标准,严守质量关致力于通过质量为单位创造效益。她敬业的工作态度使领导对她非常欣赏很快,李静到厂里就快三年了,劳动合同也马上就要到期了,但由于正值生产旺季,李静和公司在繁忙中都忘了续签劳动合同,李静依然在原岗位上任职。一次,李静在工作期间,不小心被滚烫的锅炉烫伤,造成双手及手臂严重损伤,需要植皮。李静向厂里申请工伤待遇时被拒绝,公司以并未和李静续签劳动合同,李静并非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李静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律师解答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本案例中李静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原职位任职,而该厂也默认其行为,应属于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对其态度是认可的,只要李静能够证明与该工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同

也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在本案中只要李静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能够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如录用登记表、考勤表、工资单等)或者相关人证(如同事),就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工伤认定,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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