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时间:2020-11-27

 

案例:

2018年9月小何与小李签订了《合伙协议》一份,约定由小何与小李共同出资经营一家“猫咖”店,小何出资6万元,小李出资6万元,经营所得的利润双方平均分配,经营者登记为小李。协议签订后双方如实出资并积极投入到经营中,然而小李却迟迟不给小何分配利润。2019年9月6日经两人协议,对合伙组织进行清算,清算后小李承诺给小何退还财产份额5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出具欠条一份。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小何多次找小李主张款项,小李均借口拖延,2020年11月小何得知小李已于2020年5月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小何问该如何向小李提起诉讼,管辖法院具体为哪个法院?

 

律师解答:管辖法院为小何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小何提起民事诉讼时小李已经被监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由原告小何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因为小何未被监禁,则本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即本案应当由小何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应当由小李原住所地或者第一看守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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