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学院杀人案时效问题解析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卫伟时间: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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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学院杀人案时效问题解析
1992年3月24日,原南京医学院女学生林伶被杀害,28年以来公安一直没有侦破,于2020年2月抓到犯罪嫌疑人麻继刚,但已过28年,对其追溯从在如下问题。
1、时效是否已过?
答:时效已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第八十七条、(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 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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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没有确定准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否是法条里规定的立案侦查?

答:公检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当事人没有逃避侦查的受追诉时效限制。
3、本案是否不能追诉?
答:本案可以追诉,根据《刑法》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如果经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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