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代表未成年人直接参与诉讼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景怡时间: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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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 代表未成年人直接参与诉讼

                           ——李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沈某某(女)于2012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5日生育一女李某某。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因婚生女李某某患有遗传代谢病,并伴有脑萎缩、癫痫等,双方在对待孩子治疗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故原告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沈某某离婚,并要求女儿李某某由被告抚养。被告沈某某同意离婚,但拒绝抚养女儿。

在该起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涉案儿童李某某不是案件的诉讼当事人,难以在庭审中表达诉求,加之其患有疾病,更加无法为自己发声。在此类未成年人不作为当事人,但案件结果与其利益紧密相关的案件中,法院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聘请区妇儿工委办的妇儿干部以及团区委的青少年社工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由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儿童权益代表人先后开展庭前调查、全程参与庭审,在各方努力下,最终该纠纷得以妥善化解,涉案儿童得到了来自父母的完整关爱。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案件。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的设置契合了家事审判改革的基本目标。该机制适当突破了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探索了第三人担任儿童权益代表人在诉讼中维护儿童独立地位和权利的可能性,是家事审判改革的成功实践。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将进一步促进家事审判改革深入化,推进家事立法专门化,最终探索出符合家事审判规律的特殊程序,保障更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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