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起
案情简介:男女双方于2015年3月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4月,女方出资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套房屋(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产证),2015年5月,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3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出资的房屋归男方所有。2019年2月,女方以协议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存在重大误解误将个人财产处分为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并认定该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
裁判结果:依法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女方名下个人财产分割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仅以存在对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准确,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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