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诉云南某洗涤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阔意时间:2021-03-22

案件基本信息:案由:劳动纠纷原告:熊某被告:云南某洗涤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熊某于2011年12月到被告公司工作,担任洗衣工人,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27日凌晨,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进行治疗,2012年7月16日原告病情好转出院,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被告已经支付。出院后,原告一直在家休养,被告按每月1600元支付原告工资,直到2013年8月。后经法医鉴定原告达七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费用25000元,但被告只愿意赔偿20000元。双方就此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于2013年6月2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做出了仲裁裁决,裁定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案件焦点:

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是案件的焦点。

代理要旨:

我所认为,原告熊某自2011年12月到被告处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洗衣工作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受被告的劳动管理并享受报酬,其提供的证据工资表证明被告按月支付其工资,每月工资为1600元,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结语:

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所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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