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盗窃罪从轻处罚案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阔意时间:2021-03-22

基本案情:

尚某某是一家搬家公司的员工。2013年8月在北京市朝阳大悦城为一家客户搬家时,利用机会,将客户用胶带封在抽屉里面的欧米茄牌手表两块及寿山石印章,总价值5.6万元的物品盗窃。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经家人规劝投案,并将被盗物品归还被害人。

案件焦点:

犯罪嫌疑人是从轻处罚的情节是本案辩护的焦点问题。

豪仁辩护要旨:

我所对于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本案被告人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一、投案自首。

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也可以看到被告人认罪态度是比较好的。应该认定为自首。

二、主动退赃。

被告人在接到搬家公司老板的电话后,主动通知家人将所盗物品交回到公安机关。大大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也使失主避免了损失。

三、失主谅解。

本案失主孟某某已经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恳请法官从轻处理。

四、被告人一贯表现很好,本本分分,之前没有前科劣迹,这次属于初犯,事发偶然,一时产生贪念。本人也非常后悔。

五、坦白交代。

被告人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减少了公安机关办案成本,节省了司法机关办案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应该从轻处罚。

六、本案的特别情况。

辩护人认为本案虽然构成盗窃,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一)盗窃的秘密性不强。

事发时被告人是在搬家公司服务,在客户不在场的情况下,其监守自盗,这种情况,与入室盗窃或乘人不备的扒窃等情况相比,秘密性不太明显,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二)非法占有的目的性不太明显。

据被告人讲,其所在的公司欠其工资3200元,其拿了客户的东西,准备以此为要挟条件和老板讲条件要工资。当然,被告人的做法是错误的,但是,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不太明显,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予以考虑。

七、愿意积极交纳罚金。

被告人愿意积极交纳罚金,以表示认罪和悔罪,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结语:

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所的代理意见,判决尚某构成盗窃罪,并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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