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李某乙诉李某丙之房产纠纷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阔意时间:2021-03-22

 案件基本信息:案由:房产共有纠纷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被告:李某丙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甲与李某乙将被告李某丙因共有房产纠纷起诉至法院,本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李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二女,即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2006年因城中村改造,李xx和王xx依政策安置得到位于xx市xx区xx镇xx坊16幢405室安置房1套(建筑面积为82.91平方米)及车棚1间(建筑面积为13.08平方米),由李xx、王xx共同居住。后李xx于2011年10月12日去世,该房屋由王xx和被告李某丙共同居住。2012年11月14日,王xx、李某甲、李某乙起诉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经法院判决,确认上述房屋及车棚为原、被告按份共有,其中王xx占八分之五、李某甲、李某乙和李某丙各占八分之一。鉴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已无法调和,为彻底解决房产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起诉要求:1、对xx坊16幢405室安置房1套及车棚1间以折价方式予以分割,判决上述房屋及车棚归李某甲、李某乙所有,并由李某甲、李某乙给付被告李某丙相应份额的折价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是要房子的,拆迁安置时被告出了房款21000元,被告要求把这个21000元也折算成房屋份额。

案件焦点:

本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的关键在于原被告分别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所占的份额。

代理要旨:

本所认为。根据本案之前已经进行过一次房产分割之诉,原告与被告的母亲获得该房产八分之五的份额,原被告各占该房产的八分之一份额,原被告的母亲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份额留给原告李某甲和李某乙继承,至此,该房屋的组成份额为二原告共占八分之七,被告八分之一,为了保持房屋的最大功用,应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判归原告,而被告持有的份额,应当由原告适当补偿。

结语:

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所的代理意见,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给予被告与其份额相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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