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遭殴,戒毒人员丧生康复中心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阔意时间:2021-03-22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甲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杨晓东、张琦担任本案被告人甲的一审辩护人。通过认真阅卷、会见被告人及今天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审判长、审判员在评议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异议,对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系偶犯,且事后积极采取了抢救措施,虽未能阻止被害人乙死亡后果的发生,但可以看出其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与被害人乙同为某戒毒康复中心的康复人员,平日素无恩怨,关系尚好,案发前二人共同饮用了大量散装白酒。饮酒后,被告上床休息,因被害人乙至被告宿舍倒水时说话声音过大将已经入睡的被告吵醒,又因受害人乙亦是酒后情绪较为激动,与被告发生了口角,被告一怒之下起身挥右手搧了被害人乙一耳光。据被告供述及现场目击证人丙的询问笔录所述,问:当时被告的力道大还是小?答:我看是随便打了一下,力道并不大。之后,被告上床继续睡觉,当其发觉被害人乙被同舍人员扶至床边仍双目紧闭后才意识到问题严重,立刻下床抢救被害人乙,为其擦拭血迹、掐人中、做人工呼吸、清理呕吐物,同时让人立即报告管教民警等。可见,本案的发生属于双方在酒精作用下常见的一般冲突,没有任何预谋,其积极抢救的行为证明被告的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起诉书指控,被害人乙的死亡结果是多种原因所致,故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乙系脑底动脉环血管畸形伴囊状动脉瘤破裂导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猝死。饮酒、情绪激动、打斗及外伤均可诱发脑底动脉环血管畸形伴囊状动脉瘤破裂。在案发前,被害人乙饮用了大量散装白酒,在与被告争吵之时,情绪也十分激动,故其死亡的后果并非被告的一巴掌所致,应该是多种因素的偶然结合所致,因此,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第三, 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判断被告人行为的情节是否为较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

一是看被告人过失的程度。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虽然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在主观罪过上都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过失的程度是存在差别的。既,严重疏忽大意与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存在轻信把握的大小和冒险程度之分。被告人主观上的过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如果被告人不顾他人劝阻,一意孤行或者严重疏忽大意,很容易预见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没有预见,过失致人死亡的则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本案中,被告只将被害人脸部击打了一下,且在他人劝阻之前就自动停手,上床继续睡觉。另,被害人乙之前一直没有发现其患有该疾病,在戒毒所也无何异常,被告在为该行为时无法预见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因此,其无主观过错。

二是看被告先前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被告在实施违法活动中过失致人死亡,则不应该认定为情节较轻。本案中,被告在案发前正在睡觉,是因为被害人乙声音过大将其吵醒,其一怒之下才作出了击打行为,故被告先前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属于情节较轻。

三是看被害人在该案的发生中是否有过错。引发本案行为的原因之一正是被害人乙在酒精的作用下对被告出言不逊,故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四是看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犯罪行为的后果是评价犯罪行为严重性的最重要指标之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犯罪造成的影响不同,其犯罪的情节轻重也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过失致使两人以上死亡的,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本案中,被告的过失行为致一人死亡,且死亡原因是酒精作用、自身疾病及外力的偶然结合所致,故被告行为的情节较轻。

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

第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过程中,被告人的前后供述始终一致,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已彻底悔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偶犯,加之其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望合议庭充分考虑该案发生的偶然性与被告的悔罪态度,对其酌情从轻作处三年以下量刑,敬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着惩罚、教育和挽救相结合的方针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酌情从轻量刑,给被告人甲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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