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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袁某是一名模特,她俊俏的小脸从小就受到很多亲友的夸赞。但是袁某还是嫌自己的鼻子不够挺,认为脸型不够完美。终于,经过朋友的介绍袁某到某整容医院做了整形手术。第一次的隆鼻和脸部整形手术都非常成功。袁某认为美中不足的是脸部的颧骨有点高,于是,袁某决定进行第次手术,请医生为其做脸部削骨手术。医生在做手术之前告知袁某二次手术的风险很高,现在的医疗技术可能难以控制一些不良后果的出现。袁某听完医生的风险告知后,仍然执意做手术。医生无奈,只好按袁某的要求进行削骨手术。术后不久,袁某的左脸咬肌就出现不能正常张合的症状袁某遂以整容手术产生后遗症为由起诉整形医院。那么,这种情况属于医疗事故吗?
律师解答
本案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本案中,医生已经明确告知,如果袁某继续手术,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下,很可能会出现的一些不良后果,袁某不听医生劝阻执意冒险做手术,才最终留下了后遗症。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医生是不存在过错和过失的。所以,这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袁某应该自己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也要告诫大家,在不成熟的整容技术条件下,不要铤而走险否则不但无法满足自己爱美的初衷,还可能自行承担一些不能归责于整形机构的责任。
文章来源:维权帮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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